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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德阳东佳港智能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60077****019L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7551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58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4
    发布日期 2017-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德阳东佳港智能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中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588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中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被告德阳东佳港智能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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