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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德阳东佳港智能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673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91民初3144号
    案号 (2017)苏0214执13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9
    发布日期 2017-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超洲公司与东佳港公司2015年11月23日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于2016年5月17日解除; 二、东佳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超洲公司返还预付款450000元,并赔偿该款从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26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40元(此款已由超洲公司预交),由东佳港公司负担。东佳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将该款支付给超洲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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