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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康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2MA****8R7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30民初341号
    案号 (2021)冀0630执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王志军的建筑材料款1246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2020年5月22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河北康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见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由被告康小东、河北康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见伟连带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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