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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建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郝建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0****237M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1074号
    案号 (2017)晋0106执22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9
    发布日期 2018-07-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建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16000000元及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7604363.23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郝建秀、安文文、郝睿对上述借款本金、欠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西建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如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被告山西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太原市北大街86号2幢一层B段及地下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822元由被告山西建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建秀、安文文、郝睿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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