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冯海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4335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3民初5061号 |
案号 | (2018)津0103执30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08 |
发布日期 | 2018-10-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 二、被告天津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545562.5元、罚息367031.25元,及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三、被告天津汽车工业华北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冯海江、杨书德、张大伟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汽车工业华北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冯海江、杨书德、张大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76元,公告费108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23356元,由被告天津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汽车工业华北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冯海江、杨书德、张大伟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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