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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梅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335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3民初5861号
    案号 (2017)津0103执27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0
    发布日期 2017-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编号为A10101500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合同期内(截止2016年4月6日)的利息331516.93元、支付截至2016年3月20日的复利3353.2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编号为A10101500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二、被告天津汽车工业华北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26元、公告费1080元,由被告天津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汽车工业华北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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