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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市环罚字[2019]133号(虞)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凯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133号(虞)    当事人:浙江凯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865136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浦    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越北村    我局于2019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偏光片车间2楼一条淋涂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时使用有机涂层料对偏光片进行涂层(膜)加工,产生大量挥发性有机废气。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淋涂生产线在密闭车间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3、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王俏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7
    决定机关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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