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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25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未执行我局下达的(莲)人社监令字[2021]第25014号责令改正决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我局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壹万捌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8
    决定机关 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