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20﹞250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执行我局下达的(莲)人社监令字[2021]第25014号责令改正决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我局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壹万捌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8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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