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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卫职罚【2019】2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南方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案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卫职罚[2019]233号当事人:浙江南方文旅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0******浙江南方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车间存在接触噪声、电焊烟尘、其它粉尘、紫外线、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丁酮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的情况下,存在:1、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行为;2、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和及时积极进行整改的情况,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处壹拾壹万元(1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温州市建设银行鹿城支行(地址:飞霞南路439号,联系电话88811693)或温州市建设银行指定其它网点,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执收代码0160068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4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8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卫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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