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海(消)行罚决字〔2019〕01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敦奴联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敦奴联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敦奴联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36135059056789-0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2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5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