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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9〕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3448米泰山牌轻钢龙骨(型号为QC100×45×0.6)、570米泰山牌轻钢龙骨(型号为QU100×40×0.6)和960米的泰山牌轻钢龙骨(型号为DC50×19×0.5);(二)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2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吴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