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景建质罚字〔2019〕(1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8 |
决定机关 | 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胡景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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