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景建质罚字〔2019〕(1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8
    决定机关 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胡景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