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执罚决字[2020]第16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
行政处罚内容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20]第1649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湖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水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307462517M;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30511********161X;住所:浙江省湖州市杨树路18号2幢;联系电话:18969298950。现查明:当事人公司的工人于2020年07月10日12时00分至2020年7月11日12时30分驾驶一辆柴油三轮车运输建筑垃圾(废旧木板、石膏板、废旧井盖)从安吉县昌硕街道紫云东郡出发,途经紫云东郡北门向北行驶,最后将上述建筑垃圾倾倒在安吉县昌硕街道外环东路与芜园东路交叉口向南200米东侧人行道板东侧位置,共倾倒两车,上述建筑垃圾的占地面积为13.5平方米。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工作证明、董玉达身份证复印件、董玉达调查(询问)笔录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0299000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20年08月14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4 |
决定机关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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