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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巴卫公罚﹝2020)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3
    决定机关 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