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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20059****65X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116民特276号
    案号 (2021)鲁0116执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鲁0116民特2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薛学征与鹿松年、何秀勤、鹿兴芳、逯进、鹿岩、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莱芜嘉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经莱芜区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调解协议如下:一、鹿松年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薛学征欠付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共计496560元(20万元本金+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前尚欠的借款利息27万元+2万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保全费+1560元诉讼责任保险费)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于2021年5月1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二、如鹿松年由任意一起违约,薛学征有权就未偿还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何秀勤、鹿兴芳、逯进、鹿岩、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莱芜嘉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上诉第一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鹿松年、何秀勤、鹿兴芳、逯进、鹿岩、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莱芜嘉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没有偿还借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此致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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