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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信平国税 简罚 〔2018〕 27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18-04-01至2018-06-3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2018-04-01至2018-06-30增值税(商业(3%))未按期进行申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7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信阳市平桥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