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珠环罚〔2017〕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大气污染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萬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07 |
决定机关 | 景德镇市珠山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吴高健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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