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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珠环罚〔2017〕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大气污染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萬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07
    决定机关 景德镇市珠山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吴高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