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盛世凯达牧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82807****425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9民初4439号 |
案号 | (2021)黑0109执10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黑龙江省盛世凯达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欠款86,564元; 二、黑龙江省盛世凯达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欠款利息[利息以116,5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6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16,5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4日止;以86,5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自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3元,由黑龙江省盛世凯达牧业有限公司负担982元,并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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