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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55****303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602民初1457号
    案号 (2020)辽0602执5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凤城市金誉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借款本金324.49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2月23日,利息为71.21万元,此后至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本金324.49万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复利、罚息计算);二、被告代忠、被告夏红岩、被告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凤城市金誉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代忠、被告夏红岩、被告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4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凤城市金誉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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