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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55****303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602民初1723号
    案号 (2020)辽0602执5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鹏、高淑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贷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至2019年8月22日为266928.14元;一部分自2019年8月23日起,以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丹东群力环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2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鹏、高淑荣承担,被告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丹东群力环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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