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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55****303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602民初1377号
    案号 (2020)辽0602执5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借款本金4050000元,并偿付利息(按6.525%年利率,自201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6日,以后按9.7875%年利率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丹东凯隆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规定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规定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王君、丹东凯隆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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