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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市监处字〔2021〕181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并责令其改正。2、没收被依法扣押的医疗器械;3、处以罚款187500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2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薛志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