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市监处字〔2019〕28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广告中包含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以罚款900元,上缴财政。对当事人在其发布的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形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以上罚没款金额合计309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11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薛志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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