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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亚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8869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1民初6931号
    案号 (2018)苏1281执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日期 2018-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金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罚息(从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对2017年5月20日前的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8%计收复利,对2017年5月21日后的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2%计收复利。 二、被告刘芳、徐志春、潘荣德、盛世华、刘羊扣、王亚忠、扬州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刘金国所欠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上述判决第一条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刘芳、徐志春、潘荣德、盛世华、刘羊扣、王亚忠、扬州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金国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92元,由被告刘金国负担,被告刘芳、徐志春、潘荣德、盛世华、刘羊扣、王亚忠、扬州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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