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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亚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8869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82民初10408号
    案号 (2017)苏0682执50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7
    发布日期 2017-08-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德峰、邬玉蓉、王亚忠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本金14526387.82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0月13日的利息为2786325.76元;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526387.8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34%计算)。 二、被告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德峰、邬玉蓉、王亚忠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律师代理费217000元; 上述两项给付义务由被告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德峰、邬玉蓉、王亚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前述被告履行上述两项给付义务后有权向南通市华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德峰、邬玉蓉、王亚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德峰、邬玉蓉、王亚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98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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