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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郎溪县怡禾林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立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55208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4民初8606号
    案号 (2018)皖0104执13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8
    发布日期 2018-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合肥市百世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5162581.50元; 二、被告合肥市百世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欠款5162581.5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合肥市百世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5260元; 四、被告章春红、李劲松、栾川县百世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怡禾农业有限公司、郎溪县怡禾林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市百世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章春红、李劲松、栾川县百世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怡禾农业有限公司、郎溪县怡禾林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市百世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97元,由被告合肥市百世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春红、李劲松、栾川县百世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怡禾农业有限公司、郎溪县怡禾林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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