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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方大唐连云港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0MA****K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24民初295号
    案号 (2021)苏0724执30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方大唐灌南发电有限公司、东方大唐连云港7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颜庭磊工程保证金178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6月20日起以20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1月19日止;2020年1月20日起以17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颜庭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60元,减半收取10680元,由原告负担428元(已缴纳);被告东方大唐灌南发电有限公司、东方大唐连云港发电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252(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3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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