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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宏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8****631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3民初12393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0)粤1973执99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1-04-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06609691】。一、1.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简晓良、胡绛雪、简滔滔、简峰峰、东莞市宏昌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张运煌、张月如本金及利息合计110000元;2.原告与被告一致同意按以下还款方式偿还上述借款: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2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2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200000元,剩余的3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还清;3.原告与被告一致同意,如被告简晓良、胡绛雪、简滔滔、简峰峰、东莞市宏昌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则视为被告简晓良、胡绛雪、简滔滔、简峰峰、东莞市宏昌实业有限公司违约,则原告张运煌、张月如有权就被告可按照本金86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60000元,按照月利率1.5%从2019年4月12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签订本协议后归还的金额可抵扣本息,优先抵扣利息)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8366.1元,保全费1145元,由原告张运煌、张月如承担,原告张运煌、张月如已预交; 三、原告张运煌、张月如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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