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凤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69428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363号(2015)庆商终字第61号
    案号 (2015)庆高新执字第007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05
    发布日期 2016-06-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鞍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给付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辽宁鞍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