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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南长城锅炉配套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孟繁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4364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303民初3611号
    案号 (2017)辽0303执8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1
    发布日期 2017-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长城锅炉配套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00000元。利息自2012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故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上项义务时加付4300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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