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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正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太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2216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中商初字第0012号
    案号 (2016)苏12执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9
    发布日期 2016-1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正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923750元、利息37378.09元及律师代理费83750元,合计5044878.0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1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海陵法院实施)由正达公司承担(此款原告江苏华融资产公司已预交,正达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公径交原告江苏华融资产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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