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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锦州天润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467****788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刑初63号
    案号 (2021)辽01执12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辽宁德大医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锦州天润医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杨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34年7月21日止。)三、被告人程金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30年8月8日止。)四、被告人孙海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29年7月27日止。)五、被告人栗文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8月20日止。)六、被告人代忠阳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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