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鑫宇化工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42478****322M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5民初5523号 |
| 案号 | (2020)苏0205执64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西鑫宇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无锡北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80000元及利息(以其中的52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其中的25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计5950元,保全费4770元,保全保险费2550元,合计诉讼费13270元,由鑫宇公司负担(北科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鑫宇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鑫宇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北科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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