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74105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2民初299号 |
案号 | (2021)京02执4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千七百八十九万五千八百五十二元六角一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复利、罚息的相应银行存款。复利分两段计算: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的复利为三万零五百一十二元七角一分;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至实际偿还之日,以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已产生的利息二百七十二万六千九百八十六元一角一分为基数,按照《进口信贷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计算。罚息分为两段计算: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以一千万元为基数,按照《进口信贷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以三千五百万元为基数,按照《进口信贷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五十计算。若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前还款,则复利、罚息按照上述计算公式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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