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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90066****593L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3民初6524号
    案号 (2019)津0103执55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3
    发布日期 2019-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 二、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7年4月4日的利息、罚息1219508.72元及自2017年4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77112014280168)、《贷款展期协议书补充协议》(77112015280175)约定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8600000元; 四、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7年4月4日的利息、罚息1021135.43元及自2017年4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77082014280457)、《贷款展期协议书补充协议》(77082015280741)约定的标准计付】; 五、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白燕川、刘天艳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白燕川、刘天艳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追偿; 六、如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出质的质押物【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滨海)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498号)记载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8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白燕川、刘天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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