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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艾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1637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5民初4250号
    案号 (2019)苏0105执恢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19-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邛崃市火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6月21日止已到期租金158250元,违约金19752.98元。 二、被告邛崃市火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的6套型号为RZ6-200JYCZK3高效给袋式真空包装机。 三、被告谢万权、陈素琼、岳伟、成都市艾园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93元、保全费1570、公告费600元,共计6763元,由被告火星公司、谢万权、陈素琼、岳伟、艾园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国旺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回,国旺公司同意由被告在给付本判决确定款项时直接给付国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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