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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MA****1DX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408民初552号
    案号 (2021)湘0408执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服务报酬500 000元;被告宁国春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75元,由被告湖南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国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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