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唐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83L5****7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507民初364号 |
案号 | (2019)粤0507执13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1-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唐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本金6850914.37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7%计算的利息。二、2018年6月15日前,被告郑州唐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2018年1月至5月的利息199818元及违约金50000元、诉讼费83994元减半为4199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6815元。三、自2018年6月起至2018年12月止,每月30日前被告郑州唐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货款本金20万元及以每月实际欠货款本金(含本月应还款本金)按年利率7%计算的利息。四、自2019年1月起至2020年5月止,每月30日前被告郑州唐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货款本金25万元及以每月实际欠货款本金(含本月应还款本金)按年利率7%计算的利息。五、2020年6月30日前被告郑州唐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剩余的货款本金1200914.37元及按年利率7%计算的利息。六、被告郑州唐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17年以前的利息损失补偿费20万元。七、上述款项由被告郑州唐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转账到原告指定账户(工商银行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2003022109****21648)o八、被告郑州唐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欠款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则视为所有未到期的债务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九、被告唐姆节能建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唐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一至六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原告在收到第二条约定的款项后5天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被告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新密支行西大街分理处,账号41001584012052501269)、被告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瑞都国际支行,账号11050172750000000178),其余查封财产在被告郑州唐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后由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措施。案件受理费83994元减半为41997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诉讼费469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州唐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按上述协议第二条直接付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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