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海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0539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4民初2480号 |
案号 | (2018)苏0214执19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01 |
发布日期 | 2018-11-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深工程款343414元及利息损失(以343414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9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899元(此款已由王深预交),由新华东公司负担(王深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5899元由新华东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新华东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深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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