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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海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0539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1民初4574号
    案号 (2018)苏0211执10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1
    发布日期 2018-04-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代偿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共计3069113.3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3069113.3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二、被告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吕立银对前款贷款本息3069113.3元及相应利息向原告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前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被告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梁青路56号的房屋(房屋代码为:******324001700021,所有权证号:WX1001000010)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该房产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之他项权之后优先受偿;原告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前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被告吕立银提供抵押担保的月秀花园54-2-204室、206室的两间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29元减半收取15965元,由被告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吕立银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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