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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海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025****13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1民初3209号
    案号 (2018)苏0211执5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5
    发布日期 2018-03-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王国新支付工程款1577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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