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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海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0539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11民初7722号
    案号 (2017)苏0211执2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1
    发布日期 2017-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海玺沪石材有限公司价款75916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75916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江苏易合大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海玺沪石材有限公司价款6982.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982.1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海玺沪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41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合计16711元(已由上海玺沪石材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59元,由江苏易合大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2元。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易合大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上海玺沪石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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