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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旭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3573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皋商初字第00505号
    案号 (2016)苏0682执20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3
    发布日期 2016-10-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设备有限公司欠款873023元,并承担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3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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