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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旭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3573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衢柯商初字第00798号
    案号 (2015)衢柯执民字第024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衢州柯城法院
    执行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8
    发布日期 2016-0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协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182165.7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6月25日起以货款1182165.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衢州市协成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108元,减半收取8554元,由原告衢州市协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834元,由被告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7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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