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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阿克苏市市监特处〔2019〕17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使用,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1
    决定机关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