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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佘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238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5民初1385号
    案号 (2018)苏0505执10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0
    发布日期 2018-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本金2029293.4元、律师费43013元、及罚息163348.55元(之后罚息以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起,按罚息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佘昌、陈琦对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开户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账号6228400407001503469。 案件受理费252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816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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