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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佘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238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8民初1769号
    案号 (2018)苏0508执2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双华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8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7日起按年息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711元,由被告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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