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佘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6238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91民初3120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39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9 |
发布日期 | 2017-11-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46394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6万元; 二、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在19463942.4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482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244元,由被告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00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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