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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翰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238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2449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34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1
    发布日期 2017-09-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中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2166.25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22166.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3日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中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1元、财产保全费3630元,合计8641元,由被告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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