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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金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058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302民初2709号
    案号 (2018)赣0302执4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7
    发布日期 2018-04-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百兴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8,914,014.29元给原告萍乡市汇源中小企业担保中心。 二、被告江西百兴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以8,914,014.29元(含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办案费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支付自2016年12月29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萍乡市汇源中小企业担保中心。(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的利息为397453.52元)。 三、被告江西百兴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100000元给原告萍乡市汇源中小企业担保中心。 四、被告江西百兴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支付自2016年4月27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萍乡市汇源中小企业担保中心。(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的利息为8917.5元)。 五、被告江西百兴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72446.91元给原告萍乡市汇源中小企业担保中心。 六、被告江西百兴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以72446.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萍乡市汇源中小企业担保中心。(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的利息为6801.86元)。 七、被告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胡文华、许金补、胡颖萍对上述一、二、三、四、五、六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胡文华、许金补、胡颖萍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百兴服装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67元,由被告江西百兴服装有限公司、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胡文华、许金补、胡颖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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